車輛購置稅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車輛購置稅是中央稅收,專項用於國省幹線公路建設和配套地方公路建設。征收範圍包括排氣量超過one hundred and fifty ml的汽車、電車、汽車掛車和摩托車(以下簡稱應稅車輛)。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上述應稅車輛,應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
車輛購置稅減免範圍
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國際組織及其有關外交官自用免稅。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對列入裝備訂購計劃的車輛免稅。
具有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消防救援車輛免稅。
帶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稅。帶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是指以焊接、鉚接或者螺栓連接等方式固定安裝專用設備或者器具,以不載人或者載物為主要目的,為特種作業而設計制造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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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車輛購置稅法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汽車、電車、汽車掛車、摩托車(以下簡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壹條
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不需要登記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二條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