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車主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時,應當如實填寫變更單,並提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車輛過戶證明。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辦理相應的檔案轉移手續,並向轉入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通知書》(見附件6,以下簡稱《檔案轉移通知書》)。
(2)車主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更單,並提供原完稅證明、檔案過戶通知書和過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檔案。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檔案轉出通知書和檔案原件,經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保存。為已過戶的車輛開具新的完稅證明原件(復印件留存)。
第四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已辦理過戶登記的車輛,按照過戶情況辦理檔案變更手續。第四十五條移交車輛檔案移交程序如下:
(1)移交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檔案連同《檔案移交通知書》交由所有者移交。移交地主管稅務機關對移交的全部檔案資料進行復制並保存60日;
(二)向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建立檔案;
(3)檔案在轉移過程中丟失或損壞的,轉移地主管稅務機關可在檔案保存期內向所有者提供留存的檔案,每頁應加蓋轉移地主管稅務機關印章。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第四十壹條所稱變更,是指已經辦理納稅申報並經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批準的車輛的所有人姓名和車輛識別代碼(VIN、車架號)的變更。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變更手續時,應當填寫變更單,提供完稅證明原件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退還車主,復印件和完稅證明原件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主管稅務機關應為變更後的車輛開具新的完稅證明正本(復印件留存)。
第四十七條完稅憑證的樣式、規格和編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規定和印制。
第四十八條納稅申報表、免稅申請表、補領申請表、退稅申請表、變更表和文件移交通知書的樣式和規格由國家稅務總局統壹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印制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