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購置稅稅率:現行稅率為10%。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稅率(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應納稅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應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增值稅稅前金額,增值稅稅率為17%。
具體公式:新車購置稅=購置價(含稅)/1.17(增值稅稅率17%)*10%。
例:8萬元新車購置稅= 10% * 8萬元/(1+17%)=6837.6元。(簡單來說就是車輛的發票價格除以1.17再乘以10%。)
汽車購置稅最新優惠政策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10月1日至2月31日,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實施車輛購置稅減半優惠政策。
汽車購置稅政策
市國稅局:(1)根據《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在國內購買應稅車輛的,不區分國產車和進口車。您向經銷商支付的所有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均視為應稅價值,您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按10%的稅率計算。具體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額*10%。
購買應稅車輛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中,票面註明的“總價加稅”是您向經銷商支付的總金額,“不含稅價格”是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
(2)根據《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自行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您的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車輛制造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並參考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確定,並酌情進行調整。如果您所購買的車輛未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為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則以計稅價格提供的有效價格憑證中註明的價格為準。有效價格憑證中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汽車購置稅計算中應註意的問題
1.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自用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應稅車輛自用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贈與、獎勵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應稅車輛,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2.繳納車輛購置稅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壹)納稅人的身份證明;
(2)車輛價格證明;
(3)車輛合格證;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壹般是購買車險的證明。
3.進口車輛的稅收公式:
應稅價值=海關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修訂了《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公布了車輛購置稅的實施時間、計算方法和征收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7〕27號),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壹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稅務總局定期編制免稅圖冊。《車輛購置稅免稅圖冊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本決定自+0年2月65438日起施行。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65438年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公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65438年2月28日)。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車輛購置稅的征收、免征、減征範圍按照車輛購置稅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納稅人應當在下列地點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
(壹)納稅人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應當向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條車輛購置稅實行壹車申報。
第五條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應稅車輛自用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贈與、獎勵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應稅車輛,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第六條免稅車輛因轉讓或者改變用途導致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當自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免稅車輛轉讓,但仍屬於免稅範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者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
第七條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並提供下列資料:
(壹)納稅人的身份證明;
(2)車輛價格證明;
(3)車輛合格證;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納稅人應當如實填寫免稅條件消失車輛納稅申報表,並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二手車交易需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2)無二手車交易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完稅證明原件及有效證明材料。
第九條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壹)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納稅人為購買應稅車輛按照應稅價值向銷售者支付的全部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
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
應稅價值=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購買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無正當理由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
(四)納稅人生產、捐贈、獎勵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標明價格的有效價格憑證。有效價格憑證上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六)進口二手車、因不可抗力受損的車輛、庫存3年以上的車輛、行駛裏程8萬公裏以上的試驗車輛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以及納稅人按照計稅價格提供的有效價格憑證上註明的價格。納稅人不能提供車輛有效價格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七)免稅條件已消失的車輛,自首次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不滿10年的,以免稅車輛首次申報時確定的應納稅額為基礎,每滿壹年扣除應納稅額的10%;不足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應納稅額為0。
第十條價外收費是指基金、代收費用、違約金(延期支付利息)、手續費、包裝費、保管費、保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等各種價外收費。,但不包括賣方為保險向買方收取的保險費、車輛購置稅和向買方收取的車輛牌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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