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評估價乘4%;
交易服務費:建築面積乘3元/平方米;
印花稅:評估價乘0.05%;
登記費:550元/宗,每增加壹證收取10元工本費。辦理地下車位產權證需繳納該車位總價款4%的契稅、1%的維修基金、550元登記費和5元印花稅。
二、買車位的時候壹定要註意該車位是否能辦理產權,能辦理產權的車位應該首先在開發規劃時,是規劃為停車場所用的時,還要符合產權登記技術規範,且建設費用未列入開發成本,建築面積不計入小區公攤面積。
三、停車場在小區房屋銷售時未按公建面積公攤,車位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對業主出售,此時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受到法律保護。
四、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了全體小區業主的,從法律上講,該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
地下停車場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盡管該面積未分攤給全體業主,但開發商也無權出售。
車位分情況,地上車位是沒產權的,地下車位如果是人防工程也沒產權,如果不是就有產權,由開發商買賣。
地上的車位是沒有產權的,即使用來賣買,收益也歸所有業主所有,所以開發商無權賣買。買了車位壹般開發商可以代辦產權證,也可以自己去稅務機關交契稅等費用後,去地方的房產中心辦車位產權證。地下產權車位只有產權證,沒有土地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法》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壹)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