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高要市公安局、高要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高要市國土資源局外,高要市直其它黨政機構名稱中的“高要市”相應改為“肇慶市高要區”。原高要市公安局改為肇慶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原高要市國土資源局改為肇慶市國土資源局高要分局,原高要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改為肇慶市高要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另組建肇慶市城鄉規劃局高要分局。
●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人員及編制調整問題,對上收市直的機構,按照“編制隨職能走,人員隨編制走”的原則,連人帶編整體劃轉。不上收市直的機構,幹部整體轉任為區屬相應機構幹部,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不變,各鎮(街道)編制人員不變,經費來源不變。有關人事任免按幹部任免權限和有關法律程序及有關規定辦理。
●原高要市市級以上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委委員、紀委委員資格繼續有效。原高要市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委委員、紀委委員資格繼續有效。高要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的屆次按原高要市的屆次延續。
●確保高要撤市設區後既得財力不減少,給予過渡期,逐步實現從縣級市到市轄區的財政管理體制過渡。過渡期內原則上市對高要區的財政管理體制和稅收征管體制按現行政策保持不變;原有對高要區的支農、教育、衛生、社保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不變。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高要設區後,高要區幹部職工福利待遇執行原高要市的標準,並根據國家、省、市工資有關政策,結合當地財政狀況逐步提高。
●原高要市的全部國有資產和債權、債務由高要區全部接收,已經簽署的所有有效合同、政府承諾均由高要區繼續履行。
●高要區公交線網納入市區公交線網規劃,由市交通運輸局編制,其他公交運營及配套設施建設維持不變。
●居民身份證、戶口本、門牌、房產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視需要按照“方便群眾、不增加負擔”原則有序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