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梅花,女,於二月六日出生於福建省龍巖市。籍貫山東省廣饒縣,漢族,大學學歷,原系山東省東營市鹽務局副局長,兼任東營市鹽務局局長、東營市鹽業公司經理、黨委書記。
李梅花簡歷
李梅花,陳興鑾情婦,漢族,大學學歷,1988年6月入黨,1981年6月參加工作,歷任東營區鹽務局局長、鹽業公司經理、黨組書記。她推行的碘鹽配送方式被全省推廣。在她的努力下,區鹽務局連續三年被省市鹽務局評為“先進單位”;2003年繳納稅款204萬元。2001和2002年被山東省鹽務局授予“先進工作者”。2002年,在招商引資工作中,被東營區委區政府評為“三等功”。2003年,她被東營區文明委授予“十佳文明人物”稱號。2004年5月被東營區人民政府授予“勞動模範”稱號。
2月出生,1964,東營市廣饒縣丁莊人。
1981年11個月上班。
1988 1加入中國* * *制作黨,大學學歷。
歷任東營鹽務局財務科長、東營鹽務局副局長、公司副經理、東營鹽務局局長、經理、黨委書記。
現任東營鹽務局副局長、市公司副經理、東營鹽務局局長、公司經理、黨委書記。原東營市副市長陳興鑾被判死刑。
29日,東營市原副市長陳興鑾受賄、貪汙、挪用公款案在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陳興鑾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夏季至2008年7、8月間,陳興鑾利用職務之便,收受89個單位或個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1868700元。貪汙公款* * *人民幣98.37萬元;挪用公款* * *共計人民幣1650萬元供匯豐鹽業公司使用,其股份歸個人所有,但至壹審審結仍未歸還。
法院認定陳興鑾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壹審死刑判決後,罪犯不服判決的,還可以在10日內提出上訴請求。法庭宣判後,陳興鑾沒有當庭上訴。
2010 12 17獲悉,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東營市原副市長陳興鑾受賄、貪汙、挪用公款壹案作出二審判決。鑒於被告人陳興鑾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判決由壹審死刑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