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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和過渡費

壹、凡在本市因城市建設需要,經批準拆遷範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按照《Xi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Xi城市建設拆遷安置實施細則》的規定,應予安置並符合貨幣安置條件的被拆遷人適用本價格標準。二是貨幣安置,是指搬遷過程中被拆遷人自願放棄房屋安置和產權調換,由被拆遷人以貨幣形式向被拆遷人支付被拆遷房屋補償款,被拆遷人自行購買房屋安置的壹種形式。第三,政府引導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根據Xi市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和房地產市場情況確定,由房屋評估價、附屬物評估價、拆遷補償基價、環境調整率、等級調整率組成。(1)房屋貨幣安置費:1。房屋評估價格及附屬評估價格: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的評估機構評估。2.拆遷補償基價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000元,包括安置補償費、過渡補助費、搬家補助費和其他因拆遷需要補償的費用。3.調節率:包括地段分類和環境調節率(詳見附件壹)。4.計算公式:(1)私有房屋貨幣安置費=房屋評估價+附屬評估價+拆遷補償基價×(1+環境調整率)×原自住房屋產權建築面積;(2)公房貨幣安置費用=拆遷補償基價×(1+環境調整率)×原租住房屋建築面積-磚混結構公寓樓二類房屋重置價格。(二)非住宅貨幣安置費:1。房屋及附屬物的評估價格: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2.拆遷補償基價:(1)營業用房拆遷補償基價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800元,包括安置補償費、過渡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停業損失以及因拆遷造成經濟損失應當補償的其他費用;(2)非營業用房拆遷補償基價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500元,包括因拆遷需支付的安置補償費、過渡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等費用。(3)調整率包括非營業場所分類及環境調整率、營業場所分類及環境調整率、營業場所分級調整率。詳情見附表1、2和3。4.計算公式:(1)營業用房貨幣安置費=房屋評估價+附屬評估價+拆遷補償基價×(1+環境調整率)×原自有房產建築面積×水平調整率;(2)非經營性用房貨幣安置費=房屋評估價+附屬評估價+拆遷補償基價×(1+環境調整率)×原自有房屋產權建築面積。非經營性用房的貨幣安置費不計算為分級調劑。四、某類地段各項目環境率的具體調整範圍,由Xi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在審批拆遷安置實施方案時,根據地段予以明確。五、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貨幣安置補償基價由市拆遷安置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適時調整並公布。六、閻良、臨潼區、長安、戶縣、藍田、周至和高陵縣可參照本標準,並根據低於本標準的原則,制定標準。七、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註:1。本標準所稱經營場所,是指原經營場所位於沿街並直接用於經營活動的非居住場所。如:商場、商店、零售店、專賣店等。2.本標準中的“非營業用房”是指除營業用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用房。如:辦公室、倉庫、生產車間等。3.本標準中的房屋貨幣安置價格均為指導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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