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房屋交易契稅完稅證明;
③房屋交易費用發票。
(二)身份證明
(1)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
②配偶住房公積金需同時提取的,應出示配偶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原件;
③可委托父母、配偶、子女代理,代理人應出示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與職工關系證明(戶籍證明或結婚證);
④應出示出票人的聯名公積金卡。沒有聯名公積金卡的,提供出票人的儲蓄賬戶存折(卡)。
(三)提取申請的期限
①購買再交易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12個月內提出。
(2)已購再交易住房在提出提取申請前6個月內已經購買並提取,或者房屋所有人或房屋所有人有非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12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規定的取款金額(以壹百元為單位)
提取金額最高為住房產權登記時職工個人及配偶上月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且不超過實際購房款(以稅務機關出具的契稅完稅證明載明的計稅基數為準)。
(5)提取器的範圍
房主及其配偶。
(6)提取次數
壹次性提取,以後年份不再提取。
(七)辦理時限
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理。需要查詢相關事項的,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職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經審查不批準撤回的,應當告知理由。申請人對中心的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審。復審申請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8)相關提示
(1)職工家庭在壹個自然年度內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等多種住房消費行為,只能選擇壹套住房為其中壹種住房消費行為申請住房公積金壹次。職工家庭是指18周歲以下的夫妻和子女。家庭中符合提取申請的職工,在提取申請當月按規定到公積金中心或委托他人(包括產權所有人)辦理提取業務。當年已按規定批準並完成的提取申請不再變更。
(2)職工購買同壹套住房後已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不再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但可在貸款還款滿12個月後憑相關證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3)無房屋所有權且非房屋所有權人配偶的職工,不能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4)繳存職工住房消費,申請住房公積金,住房地址應在職工本人、配偶的戶籍所在地或工作地。
⑤員工個人信息不正確的,更正後才能處理;
⑥無聯名卡的員工需出具單位簽字蓋章的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從中心網站下載),托管員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
(九)住房公積金轉移
①聯名卡員工(包括網上營業廳單位的非聯名卡員工):
員工辦理審批手續後,審批表第三聯返回單位,中心自審批之日起3-5個工作日內將公積金直接轉入員工個人聯名卡或員工個人儲蓄賬戶;
②非聯名卡員工(非網廳存款單位):
員工辦理審批手續後,應及時將審批表(* * *三聯)交回單位,並由單位出具調動支票。職工(或單位經辦人)持中央審批表(* * *三聯)、轉賬支票到匯款銀行辦理繳存手續,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個人儲蓄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