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證合壹後納稅申報期限如下:
1、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按月(季)申報的,為次月(季)15日內。
2、企業所得稅: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自年度終了5個月內辦理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3、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實行全員全額申報的要求,請納稅人登錄地稅系統,在“個稅管理”中下載“個稅軟件(全員管理扣繳單位端)”並且安裝,通過軟件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
4、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別與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5、印花稅:在書立或是領受時貼花;采用預征管理辦法的,為次月15日內。
6、房產稅:按租金計征的房產稅,隨營業稅壹並繳納,為次月15日內;按照房產原值計征的,征期請指點房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咨詢。
7、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期請咨詢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8、土地增值稅: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按月預征,在次月的15日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他單位和個人轉讓房地產的,應該在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跟辦理預繳土地增值稅事項。
9、車船稅:自2010年1月1日起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
10、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按月(季)申報的,為次月(季)15日內。
11、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地稅部門代征。
12、社會保險費:按月預繳,次月15日內進行繳納。年度終了後進行結算申報辦理,結清應繳應退費款事項。
13、文化事業建設費:與營業稅、增值稅同時繳納。
14、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申報期為次季度首月1日至15日。
上面所說的各稅(費)申報納稅期限的最後1日是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1日;在期限之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照休假天數進行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