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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財政局關於加強成都市幼兒園收費管理的通知

經請示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成都市幼兒園收費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成都市幼兒園的收費項目為: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全托幼兒的住宿費,服務性收費項目為夥食費(含點心費)、校車接送費,代收費項目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類幼兒園除收取上述規定項目的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2、享受政府財政補助的公益性幼兒園(以下簡稱“公益性幼兒園”)和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民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合理確定,報當地區(市)縣價格和教育部門備案。

3、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和成都高新區(以下簡稱“中心城區”)公益性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為600元/生?月(其中成都市戶籍3—5周歲幼兒政府財政補助200元/生?月)。中心城區公辦幼兒園(不含公益性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為:壹級園650元/生?月,二級園600元/生?月,三級園500元/生?月。

中心城區以外的區(市)縣公益性幼兒園和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當地區(市)縣價格、教育和財政部門根據辦園成本、辦園水平、當地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在不高於中心城區收費標準的前提下研究確定。公益性幼兒園和公辦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對留園幼兒收取的保教費,可在上述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30%。

4、中心城區公益性幼兒園和公辦幼兒園全托幼兒的住宿費標準:150元/生?月。其他區(市)縣公益性幼兒園和公辦幼兒園全托幼兒的住宿費標準在不高於中心城區收費標準的前提下,由當地區(市)縣教育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和財政部門審批。

5、、民辦幼兒園因成本因素確需調整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的,只能在秋季開園起按“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執行,並且應提前半年公示新的收費標準。嚴禁在學期中提高收費標準。

6、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用,應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夥食費按月收取,每月公布賬目,多退少補,不得贏利。校車接送費由家長和幼兒園自願簽訂協議,明確收費標準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幼兒園代收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市政府制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標準執行。

7、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按月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對寒、暑假期間留園幼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只能在寒暑假期間收取。幼兒入園後因故退(轉)園退費,保教費、住宿費按月計退,當月不足半個月的按半個月退費,超過半個月的,不退費;夥食費按剩余天數退費。

8、根據《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加大財政投入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通知》(川財教〔2011〕224號)精神,經各區(市)縣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鄉低保家庭幼兒、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持有《中華人民***和國第二代殘疾人證》的殘疾幼兒入讀公益性幼兒園和公辦幼兒園免收保教費。免收的保教費由政府財政補償幼兒園。

9、凡公辦幼兒園應申辦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統壹印制的收費票據,保教費、住宿費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民辦幼兒園收費應使用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稅務發票。

10、各區(市)縣價格、教育和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做好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公示,自覺執行幼兒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規定收費的,要依法予以查處。

11、本通知從2012年秋季起執行。原成都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教育局《關於我市公益性幼兒園收費管理的通知》(成發改收費〔2011〕712號)即行廢止。

擴展資料:

文件精神:

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2〕46號)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調整省部屬在蓉單位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2〕810號)精神,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學前教育發展的意見》(成府發〔2010〕47號),特此通知。

參考資料: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市發改委 市教育局 市財政局關於加強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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