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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1997修改)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發展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水土保持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及其他與水土保持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和水土保持設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第三條 開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註重效益的方針。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的水土保持工作。

行署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水土保持機構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工作的職權。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土保持工作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進行水土保持查勘,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區劃、規劃;

(三)制定水土保持年度計劃並監督執行;

(四)審批生產建設單位的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執行;

(五)調查並依法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組織開展水土保持科學研究、人才培訓、技術推廣工作,負責水土流失動態監測預報。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水土保持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該項資金應隨著當地經濟的發展和財力的增強逐年增加。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標責任制,組織和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預防、治理水土流失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提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重點治理區、陡坡禁止開墾區、崩塌滑坡危險區的範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告。第八條 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 預防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植樹、種草,並有計劃地封山封沙育林育草,保護和擴大植被面積。第十條 禁止毀林毀草開荒。

禁止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鏟草皮、燒生灰。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內取土、挖沙、采石。第十壹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各類農、林、牧場,應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超載過牧。

在非禁止采挖的草原區采挖藥材及其他經濟植物,必須由當地人民政府劃定采挖範圍,有計劃有組織進行采挖,土坑應當隨挖隨填,並保留部分植物的母株,逐步恢復植被。第十二條 禁止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人口密度大於每平方公裏壹百五十人的鄉,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放寬至二十度。

本辦法實施前,已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由當地縣、鄉人民政府制定計劃,逐步退耕,植樹種草,恢復植被;退耕確有困難的,應當限期修成水平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第十三條 開墾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集體所有的荒坡地,必須提出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給開墾荒坡地批準書後,方可開墾。

開墾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國有荒坡地,必須有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土地開墾手續。第十四條 嚴禁濫伐林木。采伐林木必須有防治水土流失措施,采伐方案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應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防護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間伐和擇伐。第十五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幹旱草原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電力、建材和其他工業企業,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必須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申請采礦,必須填寫“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申請辦理采礦批準手續。

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得擅自改動;確需修改時,須經原批準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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