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2、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萬元以下罰款。
社會保險費有哪些內容?
社會保險壹般包括五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1,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4.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5.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綜上,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仍未繳納的,加收滯納金。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