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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壹條(目的基礎)

為增強政府調控市場、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穩定市場價格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第2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政府為調節價格、穩定市場而設立的專項基金,用於調節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價格。第三條(適用範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繳費單位),均應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第四條(管理主體)

價格調節基金由市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征收和管理。

管委會辦公室設在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第五條(支付標準)

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標準為65438+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

繳納人應當在每季度第壹個月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上壹季度的價格調節基金。第六條(管理模式)

價格調節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年度預決算制度,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壹年度滾動使用。預決算由管委會辦公室編制,報管委會審批。第七條(征用)

價格調節基金由市地稅部門征收;中央在蓉企業和省屬企業由管委會委托省稅務和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征收單位應按季度統壹征收市級財政專戶。

價格調節基金由管委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統壹安排和使用。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及高新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管委會每季度將實際入庫金額的70%撥付到區(市)縣財政專戶,授權區(市)縣政府按本辦法規定安排使用。

在高新區範圍內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授權高新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安排使用。第八條(使用範圍)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範圍:

(壹)因供求不平衡造成市場價格大幅波動時,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價格補貼;

(二)根據供求狀況,對促進主要副食品生產、流通、加工、儲存、市場建設和食品安全檢測進行補貼;

(三)重要商品儲備費用補貼;

(4)對弱勢群體的動態價格補貼;

(五)發生自然災害、重大疫情、價格異常波動時,重要商品的價格補貼。第九條(支出方式)

價格調節基金采取的支出方式分為補貼、補助和貸款貼息。第十條(監督主體)

財政部門應當對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進行財政監督。

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價格調節基金年度預算收支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並對征收和減免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第十壹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二條(問責制)

征收管理價格調節基金的有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實施細則)

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第十四條(解釋權)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8年3月6日起施行。1989 65438+10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成都市建立主要副食品價格調控資金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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