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新都區行政區域內地方各稅征收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稅法和現行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參與制定地方稅收規章和具體的稅收政策與管理辦法,處理執行稅法和稅收政策中的有關事項。
(二)編制全區地方稅收計劃,指導和督促全區地方稅務機關完成地方稅收工作任務。
(三)按照稅法規定負責地方稅收減免的具體工作。
(四)強化稅收執法職能,建立健全科學、嚴密的地方稅收征收管理體系,推進地方稅收征管現代化建設。
(五)直接負責全區的有關基金(附加)的征收(征集)工作。
(六)對所屬稅務機關在稅收政策、業務上進行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我區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七)負責我區地方稅收信息數據統計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分析,分析經濟信息,研究稅源結構變化,掌握稅收動態。
(八)指導全區稅務促產增收工作,調查了解納稅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幫助納稅戶改善經營管理,培植壯大地方稅源。
(九)指導全區地方稅務系統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以及稅務系統的監察、審計工作;監督檢查我局地方稅務系統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十)負責地方稅收宣傳,開展稅務咨詢。
(十壹)負責全區地方稅務司法保障體系建設,指導協調與地方稅有關的全區稅務行政復議應訴工作。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劃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