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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未來科技城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目的基礎)

為促進成都未來科技城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法定機構改革試點的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成都未來科技城(以下簡稱科技城)的規劃、建設、運營、開發和管理。科技城的具體範圍由科技城規劃確定。第三條(基本原則)

科技城建設要堅持黨的領導,遵循統籌規劃、整體推進、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堅持產城融合、綠色生態發展的理念,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條件,實現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第四條(管理制度)

成都未來科技城發展服務局(以下簡稱發展服務局)履行法定機構職責,負責科技城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和綜合協調。發展服務局由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成都高新區)管委會管理。

成都東部新區管委會負責社會保障、公共衛生、城市管理、社區發展和科技城治理。成都東部新區管委會和成都高新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科技城的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事務。

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科技城內有註冊住所(經營場所)的企業和其他組織的稅收和統計管理。

成都東部新區管委會和成都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協商機制,指導、協調和解決科技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成都東部新區管委會、成都高新區管委會和簡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科技城的政策落實、制度創新、資金安排、項目布局等方面給予支持,促進科技城的建設和發展。第五條(法定組織的責任)

發展服務局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壹)負責承擔科技城發展戰略規劃、空間規劃和產業規劃的編制,並按規定程序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根據相關產業發展規劃,組織制定科技城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編制產業發展相關規則和指南等。,並按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

(三)承擔科技城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組織科技城的開發建設;

(四)負責建立重大項目推進建設的協調服務機制,統籌科技城企業和產業項目的引進和推進;

(五)負責科技城的招商引資、宣傳推介、對外合作與交流;

(六)負責政務服務、人才服務、創新創業服務、科技創新服務、投融資服務、營銷服務等綜合服務平臺建設;

(七)負責科技城的企業與土地合作、人才引進、人才隊伍、人才住房和人才載體建設;

(八)協調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成都東部新區管委會、成都高新區管委會以及簡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在科技城履行各自職責;

(九)承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成都東部新區管委會、成都高新區管委會和簡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委托發展服務局辦理本條前款規定的法定行政許可事項。第六條(規劃管理)

科技城的城市設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由開發服務局會同成都高新區規劃部門組織編制,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實施。科技城相關規劃應當符合相關上級規劃,並與周邊地區相關規劃相銜接。

發展服務局根據授權行使相關規劃和管理職能。

跨區域、過境項目需要占用科技城內土地,或者可能對科技城發展產生影響的。有關審批機關在辦理審批時,應當征求發展服務局的意見。跨區域服務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應符合成都東部新區的統壹規劃和標準。第七條(土地使用)

科技城內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科技城規劃和產業發展的需要。

科技城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將在成都東部新區國土空間規劃中予以整體保障。

科技城征地供地的具體工作由開發服務局根據需要配合成都高新區自然資源部門辦理。征地供地按規定程序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科技城土地收儲工作由開發服務局協同相關部門實施。符合儲備土地臨時使用條件的,開發服務局可依法將科技城閑置國有土地用於臨時租賃或短期經營活動。第八條(投資項目管理)

科技城內的投資項目由發展服務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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