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教育機構需要符合場地、師資、管理等方面的條件,具體條件由當地教育部門規定。以梅縣區的要求為例,其所需條件具體為:
(1)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學宗旨,辦學指導思想端正。
(2)符合學生素質教育發展規劃。
(3)有符合規範的名號,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
(5)培訓機構的師資、園舍、場地、設備必須分別達到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制定了《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所規定的標準。
(6)用作培訓的場地必須有房產證明、房產所有權人的身份證、租賃協議或同意借用的證明及房舍使用性質證明。
(7)有合法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章程。
(8)法人代表原則上須由中國公民擔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記錄,品行端正,身體健康。
(9)有按《民辦培訓機構的章程》要求確定的行政負責人,配備合格的數量足夠的專職安保人員、培訓人員。
關於教育培訓機構的其他規定。
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未經教育部門批準,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校外培訓機構在同壹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準;
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以上內容參考?梅縣區教育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審批辦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