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第四條,設立合資外貿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外方投資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對華貿易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合資外貿公司註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外方投資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對華貿易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
(二)中方投資者應具有外貿經營權;申請前三年年平均進出口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合資外貿公司註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中方投資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進出口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
(三)合資外貿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註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2、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3、有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專業人員以及其它必備的物質條件。
擴展資料:
第五條?申請設立合資外貿公司,中方投資者須將下列文件通過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
(壹)項目建議書、中外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二)中外各方的註冊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資信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三)擬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中外各方近三年的年度會計報表;
(五)外經貿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經貿部對各地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進行批復並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六條 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申請獲得批準後,申請人應自批準之日起壹個月內,依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七條 外方投資者及中方投資者可用貨幣資金、實物以及無形資產(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出資。合資外貿公司的合資各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按期繳清其認繳的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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