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成立壹個協會 需要做哪些準備

成立壹個協會 需要做哪些準備

協會屬於社會團體,可以登記為面向全社會的法人社團組織,也可以不通過登記,僅為系統內部活動的團體。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 要登記成為面向全社會的法人社團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同時,要“整合優勢資源,使大家***贏”就存在盈利性活動,根據工商行政法規的規定,還必須進行法人登記,辦理《營業執照》,繳納管理費和稅務登記繳納稅款。

擴展資料:

成立流程

受理程序

(壹)受理條件: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即: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三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中的任何壹條,均不能申請成立社會團體。(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條)

(二)受理程序:

----1、籌備階段審批:

----(1)需提交的材料

----①籌備申請書

----②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的文件;

----③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④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⑤章程草案;(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壹條。

----(2)受理

----民政部門自收到社會團體申請籌備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批準籌備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

----(3)告知:

----民政部門自收到《社團條例》第十壹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發起人;

不批準的要向發起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關權力和投訴渠道,發起人對民政局的決定不服的,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議。(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

百度百科-協

  • 上一篇:拆遷補償費如何避稅
  • 下一篇:出納先進個人事跡簡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