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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意金案例

“誠心錢”不是“首付”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前收取“購房定金”,與搖號、認購等行為掛鉤。這類資金不具備“首付”的性質。定金具有擔保的效力,擔保雙方將來簽訂具體的買賣合同。交付定金時,雙方已明確標的物和價格。

交幾萬元“誠意金”才能買房,這是購房者必須接受的“規矩”。2007年6月5438+2月,沈陽沈長征對這壹“規定”提出質疑,向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返還“誠意金”產生的“不當得利”。2007年2月4日,65438,中國首例“購房定金”案壹審宣判。

2007年8月29日,沈長征向開發商提出申請,要求開發商返還“定金”。開發商說要15天才能退。因不滿開發商的拖延,沈長征將房地產開發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返還3萬元產生的利息160元。沈長征主張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歸還貸款,開發商則認為即使歸還利息也只能按存款利率計算。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金額應從被告同意退款之日(8月29日)起計算,而不是從付款之日(8月21)起計算;利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判決被告壹次性支付沈長征“購房定金”利息66.35元。本案在法律上是“買房定金可以退嗎?”這個問題已經回答了。

部門特征

2009年6月5438+065438+10月,針對多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屋預售前收取“誠意金”的行為,知名房地產律師秦冰、徐斌表示,收取大量誠意金的行為涉嫌非法集資,存在較大的潛在風險,亟待金融監管部門出臺相應的政策和管理辦法予以界定和約束。所以無論是作為中介,還是作為買賣雙方其中壹方的代理,都不存在誠意的問題。購房者在簽約前壹定要看清楚合同的具體條款,尤其是誠意金的處理方式。

據了解,收取保證金的行為在境外屬於非法集資。但由於我國法律監管的真空,已經成為業內的普遍行為,甚至被房地產開發商標榜為“公平有序的購房營銷方式”。律師認為,這種行為使消費者處於非常弱勢的地位,他們的權益根本無法得到保障,也給房地產市場秩序和金融市場秩序帶來了極大的風險。因此,他們呼籲有關建設主管部門、央行和銀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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