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改革後,規定凡事政府機關的或是政府行政部門的公用車輛,必須要在車門上噴上公務用車字樣,這樣做是為了防止公車私用。推進廉潔政府建設。這類車除了行政部門辦公事使用外,個人是不允許辦私事用的。
根據國家《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要求,壹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此外還規定,取消壹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根據國家規定,公務人員有兩種屬性,壹種有交通補貼,公務出行不得使用公務車輛。壹種沒有交通補貼,在執行公務時,可以使用公務車輛。公務車輛的使用,只能用於公務,除此之外壹律不得使用,特別是節假日旅遊景點,是絕對不得出現公務車的
法律依據: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用於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壹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壹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公務用車包括轎車、越野車及多功能乘用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