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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也是壹種常見的經營方式,這種經營行為壹般要簽訂相應的合同,然後進行相應的工作。這種操作方式相對安全,但處理不當也會虧損。以下是我給大家帶來的關於承包經營的基本要求和註意事項。歡迎閱讀參考!

承包經營的基本要求:

1.承包商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即董事會將根據事先擬定的條件由合資企業進行公開招標;根據董事會決議,合資公司

承包經營的基本要求和註意事項是什麽?

合同管理也是壹種常見的經營方式,這種經營行為壹般要簽訂相應的合同,然後進行相應的工作。這種操作方式相對安全,但處理不當也會虧損。以下是我給大家帶來的關於承包經營的基本要求和註意事項。歡迎閱讀參考!

承包經營的基本要求:

1.承包商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即董事會將根據事先擬定的條件由合資企業進行公開招標;根據董事會決議,合資公司

承包經營的基本要求和註意事項是什麽?

合同管理也是壹種常見的經營方式,這種經營行為壹般要簽訂相應的合同,然後進行相應的工作。這種操作方式相對安全,但處理不當也會虧損。以下是我給大家帶來的關於承包經營的基本要求和註意事項。歡迎閱讀參考!

承包經營的基本要求:

1.承包商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即董事會將根據事先擬定的條件由合資企業進行公開招標;根據董事會決議,合資公司可以直接與承包方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承包方可以是合資公司1方,也可以是第三方。

2.承包經營不得改變合營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範圍。

3.承包方是合營企業的財產管理者,應嚴格執行合同,接受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監督。承包商無權以轉讓、出售、出讓、抵押、出租或贈與等任何形式處置合營企業的財產。承包商應定期如實向合營企業董事會提交合營企業的財務報表。

4.承包經營期為1至3年,最長不超過5年。承包方應保證合營企業在承包經營期滿時能夠扭虧為盈或經營狀況有顯著改善。

5.承包經營只能承包合資企業的稅後利潤。合同雙方在建立合資企業時,應根據可行性報告中的有關指標和市場的實際情況,確定合同期內的年利潤基數。

6.承包經營期內,承包方應在每年的1季度向聯營體提交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抵押貨款不得單獨擔保,合營企業的出資不得作為抵押物。風險保證金和保函以不可撤銷銀行和合資公司單方提款的形式提供。無論以何種形式,金額均不得低於當年合同利潤總額的50%。

7.承包經營期間,如果承包方以聯營企業的名義借款,必須經董事會批準。在承包經營期內,合營企業的負債余額不得超過當年承包利潤總額。

8.在承包經營期內,合營公司仍應執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

承包商的承包收入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承包經營的財務、會計和稅收按照財政、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9.連續兩年未按合同完成承包利潤的,原審批機關可撤銷對合同的批準,合同作廢,承包方之間的往來自動終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承包企業登記證,並辦理相應的合營企業變更登記, 但聯營體按合同規定每年結束後收取承包方風險抵押金,或按合同規定的補償金額提取風險保證金除外。 合營企業在合同終止後仍不能扭轉嚴重虧損的,應當依照法律和合營企業合同的規定予以解散。

10.合同經營開始前,合同經營期中止和合同期滿時,合營企業應進行資產核實,並做好交接工作。清產核資須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後方為有效。

知識關聯:

承包經營審批申請:

壹、申請合同管理,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合營企業承包經營的申請報告;

2.合營企業董事會關於實行承包經營的決議;

3、經合營企業董事會批準,由承包方提出使企業扭虧為盈的具體措施;

4、承包人的合法營業證明、章程和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5、承包經營合同;

6、原合資合同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7.主管部門和財稅部門對合營企業承包經營的意見;

8.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文件。

二、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全部文件後310天內,根據本規定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同違法或者顯失公平的,審批機關可以要求限期修改,否則不予批準。

3.自審批機構簽發合營企業批準承包經營的文件之日起365,438+00天內,憑已交納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擔保的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310天內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的,審批機關的批準自動失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10日內予以登記。

承包商在行使承包經營權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承包經營權必須合法取得。

承包經營權的取得需要發包方和承包方訂立合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依法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應明確規定承包工程的名稱、坐標、數量、質量和用途;合同期限和起止時間;承包項目的使用方向和投入產出指標;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條件、資金、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承包生產資料的使用和維護要求,以及考核和獎懲措施;承包商應支付的合同款;合同期內調整合同指標的條件和措施;違約責任等。

2、承包方在行使承包經營權時,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完成承包指標,接受集體經濟組織必要的指導和管理。

在合同期內,承包商除了按約定全面、認真地完成各項合同指標外,還應註意保護自然資源。承包的土地不得破壞土壤肥力;承包的林木不得亂砍濫伐;承包的果園不得為了短期收益而破壞果樹的長期生長。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從事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經營,發包方未能說服發包方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承包方應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加倍賠償,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承包商不得擅自將合同轉讓或分包給第三方。

轉讓是指承包人索取貨物,第三方代替自己與發包人履行合同的行為。承包方只有在征得發包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將合同轉讓給第三方,不得擅自改變原合同的生產經營,否則轉讓無效。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在壹定條件下部分或全部發包給第三方,由第二承包人向第壹承包人履行,再由第壹承包人向原發包人履行的行為。分包必須經發包方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原合同的生產經營,否則分包無效。

4、承包人不得轉包利潤。

承包後,承包人既不從事經營或生產活動,也不承擔任何風險,收取“管理費”或高價轉包,屬於轉包牟利。如果分包價格超過合同價格,且超出部分大致接近承包商的投資,加上因投資而獲得的正常利潤,則可視為合理;如果懸殊太大,應該以轉包牟利論處。轉包利潤部分應歸集體所有或從國庫中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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