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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配套設施費繳納契稅的標準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按照從嚴控制住房建設收費的原則,改革白蟻防治費、地震安全性評價費、核設施環境影響評價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收費項目的計費方式,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整頓規範住房交易服務收費。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房地產評估、委托拆遷服務等經營服務性收費要堅持自願委托的原則,嚴格按規定的收費辦法執行。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征收契稅,各類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統壹歸並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主要用於建設項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設施,包括城市主次幹道、給排水、供電、供氣、路燈、公***交通、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等項目的建設和維護,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補充,與各項城市建設資金合並部分收費項目,適當降低收費標準。

配套費壹般按新建,擴建,改建的面積作為征收基數,每平方的價格各地不同。同時,壹般規定可以減免的建設項目,有些項目能否減免不明確,可以提出申請經過審批可能減免。 基礎設施配套項目所包含的內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別,有些沒有包含的項目會另外收取。

降低政府部門收取的征地管理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勞動合同鑒證費、建築合同鑒證費、工程承包合同鑒證費,收費標準均按現行收費標準的70%計收,並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逐項予以重新核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法》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壹)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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