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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稅額。對於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城建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壹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城建稅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城建稅應納稅額=計稅依據×具體適用稅率。

具體適用稅率:城建稅的範圍按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

例題:位於某市的甲地板廠在2017年1月份購進壹批木材,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不含稅價格800000元,當月委托位於縣城的乙工廠加工成實木地板,支付不含稅加工費150000元。乙工廠2月份交付50%的實木地板,3月份完工交付剩余部分。已知實木地板消費稅稅率為5%,乙工廠3月應代收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解析:應代收代繳城建稅=(150000+800000)×50%/(1-5%)×5%(消費稅稅率)×5%(城建稅稅率)=1250(元)。

壹是納稅人實際被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在受托方同類應稅消費品價格未知的情況下,需要組價計算;

二是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要按照委托方提貨時間確定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三是城建稅稅率的運用,要使用代收代扣方所在地適用的稅率;四是城建稅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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