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供的信息如下:
1、18周歲以下人員需提供戶口簿(戶口簿內所有成員信息需復印)和身份證(16周歲以下人員無需提供身份證);
2.18以上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人員,需提供戶口簿(戶口簿內所有成員信息需復印)、身份證及所在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
3.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需戶口簿(戶口簿內所有成員信息須復印)和身份證(退役士兵需提供退伍或轉業證明);
4、低保對象需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