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保險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統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稅務機關統壹征收。城鄉居民“兩險”劃轉稅務機關後,各地稅務機關按照“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思路,借助各種資源和信息技術,積極拓展“非接觸式”繳費渠道,繳費更加方便快捷。
兩項保險的主要支付渠道如下:
1,網上支付;
2.在銀行櫃臺付款;
3.集中收取費用;
4、辦稅服務廳繳納。
城鄉居民兩項保險的征繳範圍: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16至59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地戶籍,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未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居民;
2.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是指我區行政區域內未被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的人員。主要包括城鎮居民、農村居民、每年新生兒、我區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社會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