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1、國務院2016年1月12日發布《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2018年,國家醫保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布《關於做好2018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 2020年06月10日,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做好2020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
2、實施時間
《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要求,明確工作進度和責任分工。各省(區、市)要於2016年6月底前對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工作作出規劃和部署,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健全工作推進和考核評價機制,嚴格落實責任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統籌地區要於2016年12月底前出臺具體實施方案
3、居民醫保和職工醫保(城鎮職工醫保)是兩個獨立的醫保險種。居民醫保對繳費年限是沒有要求的,繳納壹年的費用就享受壹年的待遇。但職工醫保在到達退休年齡時必須累計繳費滿25年。而居民醫保的繳費年限是不能合並到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當中的
4、參保人的職工醫保(城鎮職工醫保)個人賬戶給家庭成員使用需滿足以下條件:
參保人正常繳費且沒有辦理門診慢性病確認手續;
家庭成員參加有職工醫保或居民醫保並正常繳費;
參保人的醫保個人賬戶在1500元以上;
參保人已辦理授權個賬代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