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壹:不征營業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垃圾處置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128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處置勞務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對其處置垃圾取得的垃圾處置費,不征收營業稅。優惠政策中的“垃圾處置業務”主要包括生活垃圾、醫療垃圾、危險廢物以及醫療廢物、放射性廢物,其他名目的垃圾不屬於國稅函〔2005〕1128號文所指的垃圾範圍。
稅收優惠二: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從事國家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公***汙水處理、公***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項目的具體條件和範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有明確。
此外,《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第三十四條明確提出了完善和落實資源綜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的規定,為完善節能減排經濟政策提供了指導性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