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時間是什麽?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4.以出讓或者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法律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是國家以轉讓或者出讓等方式將城市土地使用權暫時轉移給第三方開發單位後,所征收的相關稅種,通過土地開發利用對公***基礎設施或者擴大城市規模起到積極作用。需要註意的是,第三方開發單位取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土地所有權,按照法律規定,城市土地永遠是屬於國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