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
a)?通用計算方法
年應納稅額=應納稅土地面積×每平方米稅額
即根據企業土地所在的面積,找出等級和對應的年稅額,再乘以總土地面積減去免稅土地面積後的余額,計算出年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
2)?特定計算方法
1、?非房地產企業和房地產企業的非開發用地
1)應稅土地面積年內未發生變化:
10年4月,以上年末應納稅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上半年和下半年應納稅款;
即:
上半年應納稅額=應納稅土地面積×每平方米稅額×50%
下半年應納稅額=應納稅土地面積×每平方米稅額×50%
4月份內壹次性支付的稅款較少:
應納稅額=應納稅土地面積×每平方米稅額
2)年度內應稅土地面積變化。
壹、應稅土地面積增加
然後:
應納稅土地面積折算年增加額=增加的土地面積×應計算土地使用稅月份至年末的月數÷12。
土地使用稅年增量=應納稅土地面積年增量×每平方米稅額
新增土地使用稅征收面積在10年6月征收後的,應在次年1月31日前繳納。
b、應稅土地面積減少。
然後:
應納稅土地面積折算年減少額=減少的土地面積×應計算土地使用稅抵扣月份至年末的月數÷12。
土地使用稅年減征額=年減征應稅土地面積×每平方米稅額
減少土地使用稅征收面積的時間在10征收期之後的,應在次年1月31之前退還或繳納。
2、?房地產企業開發用地
1)?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用地正常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在4月和6月5438+00的征收期內,分別以當年3月31和9月30日的住房面積計算上半年和下半年應納稅額,以次年6月65438+10月31前各月的住房面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並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也就是說,年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全年應納稅土地面積=每月末未辦理土地產權過戶的房屋占地面積之和÷12。
年應納稅額=應納稅土地面積×每平方米稅額
2)關於2007年納稅問題。
在8月和9月,每個企業將通過以下方式分兩次或壹次償還:
壹、壹次性付款
全年應納稅土地面積=每月末未辦理土地產權過戶的房屋占地面積之和÷12。
年應納稅額=應納稅土地面積×每平方米稅額
b、分兩次支付
全年應納稅土地面積=每月末未辦理土地產權過戶的房屋占地面積之和÷12。
首次繳納的應納稅額=應納稅土地面積×每平方米稅額×50%
第二次繳納的應納稅額=應納稅土地面積×每平方米稅額×50%
3)關於2008年納稅問題。
壹、10月征收款項
應納稅額= 9月末未辦理土地產權過戶的房屋面積×每平方米應納稅額。
B.次年1月31前進行結算。
全年應納稅土地面積=每月末未辦理土地產權過戶的房屋占地面積之和÷12。
應納稅額(退稅額)=年應納稅土地面積×每平方米稅額-已納稅額。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壹
為了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等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文章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所稱占地面積的組織測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每平方米年土地使用稅如下:
(壹)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城市建設和經濟繁榮的情況,確定本轄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當地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後地區的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土地;
(二)國家財政部門劃撥的單位占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占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
(6)經批準開墾、復墾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地,自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財政部免征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及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
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新征用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壹)被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非耕地,從批準征用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權屬信息。
第十壹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 11之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以上就是如何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邊肖出臺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希望對妳有所幫助。更多城市土地使用稅信息,請繼續關註土巴兔學校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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