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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什麽時候交?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半年申報繳納,其中上半年在15年4月前,申報繳納的稅款不低於全年應納稅額的50%;下半年在10+05之前。土地使用稅自批準征用耕地之日起滿壹年繳納;征用非耕地的,從征用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1.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時間是什麽時候?

納稅期限為每年10月。應納房產稅數額較大,壹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可分5月和10兩次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壹次性繳納,納稅期限為每年10個月。城鎮土地使用稅數額較大,壹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可分別在5月和10分兩次繳納。納稅人未在當年6月65438+10月31前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視為逾期繳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在6月65438+10月1後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二、妳們多久繳納壹次城鎮土地使用稅?

(壹)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被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結束時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征用非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征收土地使用稅。

(2)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所稱占地面積的組織測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每平方米年土地使用稅如下:

1,大城市元到30元;

2、中等城市元至24元;

3、小城市元到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12元。

(3)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無論是以劃撥、轉讓、出售等方式征收。).土地使用稅只在縣級以上城市征收,非征收地區的城鎮土地使用不征稅。凡符合納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三、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固定稅率,即采用差別稅率,按大中小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每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壹)大城市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元至24元;

(三)小城市65438元+0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12元。

大中小城市按照公安部門登記的非農業正式戶口數量和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超過50萬的是大城市;人口在20-50萬之間的為中等城市;人口20萬以下的都是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本轄區的適用稅額範圍。在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提高,但必須報財政部批準。

只有及時繳納土地使用稅,才能及時辦理土地使用證,這也是土地管理法的要求。除非減免土地使用稅,否則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所以大家壹定要按時繳納土地使用稅,保證土地使用證能夠順利及時的取得,土地使用權能夠按時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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