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應按土地面積按季繳納。
根據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按規定分期繳納。
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壹般以月、季、半年為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征收。
土地使用稅壹年交幾次。
1.土地使用稅按土地面積繳納,每季度繳納壹次。
2.房產稅的計稅基礎:不僅包括固定資產科目下的房地產建築項目所記錄的金額,還包括土地購置價款、土地開發所發生的費用、契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證照費,以及空調、智能建築設備、新建建築的初裝修費、供暖鍋爐等與房地產不可分割的設備、給排水、供暖、消防設備的價值。
3.註意,土地計入房產原值有壹種特殊情況:除宗地容積率小於0.5外,土地面積按房產建築面積計算,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據此確定。如果宗地體積為0.5,則按照地價全額計算房地產稅。
4.“大屋”容積率小於0.5的,允許按該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該房產原值的地價。
5.容積率是地上建築面積與土地面積的比值。確定房地產稅的稅基後,乘以70%,再按1.2%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什麽是土地使用稅?
1、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依據,按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因為土地使用稅只在縣級以上城市征收,所以也叫城鎮土地使用稅。
2.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征稅對象,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屬於以有償占用為特征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級以上城市征收,非征收地區的城鎮土地使用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範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
3.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城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建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4、工礦區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市、縣、鎮、工礦區的具體納稅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5.土地使用稅采用不同的稅率,大中小市縣每平方米土地年稅率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收土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占用更多的土地,可以在規定稅額的2 -5倍範圍內征收附加稅。
土地使用稅怎麽算?
1,按城市計算:大城市1.5元到30元。
2.按城市:中等城市1.2元到24元。
3.按城市算:小城市0.9元到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5.土地使用稅按照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和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
6.相關計算公式為:年應繳納土地使用稅=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月應繳納土地使用稅=年應繳納土地使用稅÷12多少方擁有同壹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每壹方按其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的比例計算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6.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地點按年計算,按規定分期繳納。
7.具體繳費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壹般根據當地情況確定按月、按季或半年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8.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納稅人應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納稅人跨區域使用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土地使用稅在哪裏繳納?
1.土地使用稅半年交壹次,4月份,每年10,還是4月份。
2.土地使用稅應向地稅申報。申報完畢後,填寫納稅申報表,到單位開戶銀行繳納。
3.申報方式為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由主管稅務局為您單位確定。
法律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固定稅率,即采用差別稅率,按大中小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每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1,大城市1.5元到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