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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汙染,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和經營。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市煙花爆竹管理,建立煙花爆竹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和聯防聯控長效工作機制,完善煙花爆竹管理責任制。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實施本轄區煙花爆竹管理的具體工作。

江南工業集中區、相關開發區和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轄區的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履行對煙花爆竹的指導、協調和監管職責,依法查處未經許可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和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遵守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煙花爆竹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婚姻登記、殯儀館、公墓等單位開展宣傳,引導婚喪嫁娶遵守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環保、林業、交通、市場監管、城管、教育、旅遊、宗教、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第五條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長江以南、九華山以西、滬渝高速公路、白楊河、寧安鐵路以北、秋浦河以東。包括老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區,以及江南工業集中區、教育園區、平天湖景區管委會所轄區域、杏花村文化旅遊區壹期等建成區。具體範圍為池陽街道、秋浦街道、慶豐街道、杏花村街道、江口街道所轄全部區域,清溪街道、瑪雅街道、梅隴街道所轄部分區域。第六條在禁放區以外,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國家機關辦公室;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城市主幹道、鐵路線安全保護區;

(四)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六)軍事設施安全保護區;

(七)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和養老機構;

(八)風景名勝區和公園;

(九)森林、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域;

(十)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十壹)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禮拜場所不是指定場所。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和地點,並向社會公告。

有關單位應當在禁止燃放地點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誌。第八條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及時發布重汙染天氣預警,提示在此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第九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投擲煙花爆竹;

(二)不得妨礙行人和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內燃放或者從陽臺、窗外投擲煙花爆竹;

(4)未經許可,不得燃放專業煙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第十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燃放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禁止在禁放區域和場所經營煙花爆竹。第十壹條禁止經營者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規定的場所以外存放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儲存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零售許可證規定的數量。第十二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煙花爆竹經營信息。第十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應當開展煙花爆竹管理宣傳教育活動,加大重大節日期間煙花爆竹管理的宣傳力度。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傳工作。

監護人應當教育和監督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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