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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區辦學許可證續證需要什麽手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辦學許可證快要到期時,是可以申請延續辦學許可的。《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規定:“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延續辦學申請,辦學許可證限期已過,學校應馬上停止壹切教學活動,並盡快向相關行政部門提交補辦申請,如果執意無證辦學或長時間未能提交補辦申請,則可能面臨行政許可被註銷情況,學校失去辦學合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壹款規定,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註銷其已經申請到的行政許可。

辦學機構在辦學許可證到期前,應認真進行換證自查,並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換證材料

換證應報送的申報材料:1、《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申領登記表》;2、《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3、《民辦(非學歷)學校自查報告》;4、舉辦者證明文件:法人單位舉辦的提交加蓋舉辦單位公章的法人登記證和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1份;公民舉辦的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5、校舍場地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7、辦學註冊資金《驗資報告》復印件;8、正副校長、財務人員登記表及資質證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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