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壹、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3.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並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夥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的範圍。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2號)第三條規定,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l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營業稅;自2016年5月l日起,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因此,自2016年5月1日起,餐飲服務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壹般納稅人按照6%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征收率3%繳納增值稅。如符合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夥食費收入,免征增值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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