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擴展資料:
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籌建期過後壹般是建設期的發生。
開辦費指企業在企業批準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即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開辦費的具體內容如下: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
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二種情況: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壹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業務招待費:籌建期間發生的招待費(根據國稅2012第15號文件,籌建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實際金額的60%允許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
7、其他費用包括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印花稅;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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