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補貼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根據《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項 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上海市國稅局—— 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