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的違章處理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違章處理
(壹)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出口商,經省級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停止其六個月以上的出口退稅權。在出口退稅權停止期間自營、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貨物,壹律不予辦理退(免)稅。
(二)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三)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四)出口企業凡從事以下業務之壹並申報退(免)稅的,壹經發現,該業務已退(免)稅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稅款不再辦理。騙取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退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並由省級以上(含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稅權。在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間,對該企業自營、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貨物,壹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出口企業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免)稅單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國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2、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或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假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壹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後,出口企業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其他運輸方式的,以承運人交給發貨人的運輸單據為準,下同)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內容不符的;
5、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結匯或退稅風險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外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結匯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結匯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6、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並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7、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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