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單補證申請書:
1.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補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時,應提交下列文件進行申請:
(壹)申請發證報告(出口貨物報關單補證);
(2)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他復印件不丟失);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單);
(4)出口發票;
⑸主管退稅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申請簽發報告(出口報關單證明聯)通過“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生成的軟盤應壹並上報。
二、《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證明》審核
退稅部門收到生產企業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申請材料後,人工核對其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完整,申請簽發報告(換發出口報關單證明聯)的相關內容是否與提供的紙質證明上的內容和提供用於申報的軟盤上的內容壹致。
企業申報電子數據的計算機審核;
1.企業申請補辦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是否已辦理出口退稅;
2.企業申請補辦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是否已退回。如果已經退回,需要在補辦的報關單上重新簽收退回的貨物。
3.企業申請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是否與海關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內容壹致。
4.經審核,發現出口貨物報關單已辦理出口退稅,沒有海關提供的電子信息或者電子信息內容不壹致的,退稅部門不予提交簽發環節。審批流程通過後,才能提交發放流程。
三。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退稅部門審核無誤後,可以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補證》。此證明可通過“生產企業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制作,壹式三份,即海關備案審核聯(僅限簽章聯)、稅務機關備案審核聯、企業留存聯。
四、填寫外匯收入核銷單
生產企業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需要向主管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補發的,可憑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補發。
1.出口收匯核銷單換發申請書。
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換發《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時,應提交以下文件進行申請:
(壹)申請開具(出口收匯退稅憑證)的報告;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三)出口發票;
(四)主管退稅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通過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申請簽發報告(出口收匯退稅憑證),生成的軟盤壹並提交。
2、《復出口收匯核銷單》審核
退稅部門收到生產企業申請“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申報材料後,人工核對其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完整,申請開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報告的相關內容是否與提供的紙質憑證上的內容和提供的申報軟盤上的內容壹致。
企業申報電子數據的計算機審核;
企業申請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是否已辦理出口退稅;
企業申請的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是否與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信息內容壹致。
經審核,發現出口收匯核銷單補辦申請已辦理出口退稅,沒有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內容不壹致的,退稅部門不予提交開具環節。審批流程通過後,才能提交發放流程。
3.出口收匯核銷單補發證書的簽發。
審核無誤後,退稅部門可開具《出口收匯核銷單》補證。此證明可通過“生產企業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制作,壹式三份,即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審核聯(僅簽名)、稅務機關備案審核聯、企業留存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