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關單;
2、出口銷售發票;
3、進貨發票;
4、結匯稅單或收匯通知書;
5、屬於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產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有進料加工復出口產品業務的企業,還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進口料件的合同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復出口產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7、產品征稅證明;
8、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9、與出口退稅有關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第五條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退稅的申報
(壹)申報程序和期限
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將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貨物銷售額”欄。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退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免退稅申報。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退稅。
(二)申報資料
1、《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見附件15);
2、《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見附件16);
3、《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見附件17);
4、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提供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還需同時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下同);
(3)出口收匯核銷單;
(4)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
(5)屬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提供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還需同時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下同);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