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出口退稅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
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4號(2012)規定,出口企業應當自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者簽訂第壹份委托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資料,進行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所需信息:
1.出口退(免)稅資格申請表及電子數據需紙質打印;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材料需取得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資料;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
4.銀行開戶許可證;
5.未備案登記但有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1、2項材料,只需提供委托出口協議;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壹般情況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對進料加工貿易實行出口免稅政策的,對進料加工貿易以外的出口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如果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那麽就適用出口後免稅的政策。
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可從“中國出口退稅咨詢”下載或從主管稅務機關獲取。
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13.0_sp1版是針對生產企業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15.0_sp1版是針對外貿企業的。
目前,在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出口退稅資格認定的簡化操作步驟如下:
通過操作系統,點擊界面右上角的“向導”--界面左側出現“申報系統操作向導”操作欄--選擇“認證向導”--資質明細采集--退(免)稅確認申請錄入,錄入企業相關信息,核對無誤後保存。然後,對錄入的信息生成資質確認申報,將資質確認相關數據逐壹錄入申報期間,並導出數據(備註導出)
出口企業應當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或者簽訂首次委托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到出口公司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並同時提供上述資料。
如何進行出口退稅的會計分錄
1,免抵稅不得結轉當期。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的進項稅額)
2.結轉當前的免稅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從國內產品的應納稅額中扣除)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3.結轉當前退稅金額
借:應收補貼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