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壹步規範出口企業的退(免)稅業務操作,防範出口騙稅行為,加快出口企業退(免)稅業務辦理的速度,提高出口企業資金運轉效率,我們針對平時出口退(免)稅業務管理工作中的實際情況,把企業在辦理出口退(免)稅業務中壹些不規範的現象以及容易出現的問題進行了梳理,現結合有關文件規定對出口退(免)稅常規業務中的重點內容及相關要求明確如下:
壹、出口退(免)稅認定、變更及註銷
1、辦理期限 1、認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按《中華人民***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後,以及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其他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下同),應分別在備案登記、代理出口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稅務機關主管退稅部門(以下簡稱退稅部門)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自發生出口業務或依稅法規定可以享受退免稅的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退稅部門辦理認定手續
2、變更: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的出口企業,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變更登記或者有關變更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出口退(免)稅認定變更表》壹式二份向退稅部門申請辦理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對涉及經營類型變化的,應結清有關退(免)稅款。
3、註銷:出口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的,須在批準撤並之日起30日內,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前,持相關證件、資料向退稅部門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註銷認定手續,並在註銷之前結清其出口貨物退(免)稅稅款。
(二)註意事項
1、變更認定的範圍包括:企業名稱變更、法定代表變更、經營地點變更、經營範圍變更、註冊資本變更、企業性質或股份構成變更、開戶銀行及帳戶變更、經營類型變更、辦稅員變更等內容。特別要指出企業授權的辦稅員變動後,須及時持新的授權書辦理變更,未辦理變更的,新辦稅員辦理退(免)稅業務將不予受理。
2、在辦理認定、變更、註銷手續時,應註意辦理期限並攜帶齊全所需的資料,有不明確的事項可事先電話咨詢退稅部門,以減少不必要的往返。
3、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前已經出口的貨物,凡在出口退稅申報期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可按規定批準退(免)稅,但是企業如未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的,應先按規定處罰後再辦理退(免)稅。
(依據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6]102號)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
企業在辦理退(免)稅申報時,必須做到按時、如實申報,且必須提供齊全、規範、真實、準確的申報資料。?
(壹)退(免)稅申報期限要求1、申報期限: 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包括視同自產貨物)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貨物,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貨物,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天後第壹個增值稅申報期截止之日,辦結有關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這裏特別要提醒的是遇到法定節假日納稅申報期順延時,如報關單出口之日起第90天是在順延期限內的,也必須在當期進行單證齊全申報。
2、延期申報:企業有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幾種特殊情況需要辦理延期申報的,應在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限之前提出書面申請,經退稅部門審核批準後方可延期,延期申報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1、海關電子信息要求
企業在退(免)稅申報之前要認真做好海關“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報關信息核實、確認及上傳工作。企業相關人員在收到紙質報關單後,應及時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中核實報關單信息,核實無誤後及時確認上傳,在沒有完成此項工作前,不要進行退(免)稅申報操作,否則在申報時無海關信息,退(免)稅申報不能通過。
2、外匯核銷信息要求 要認真做好外匯核銷電子數據報審工作。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我市已實行“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的出口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出口的貨物,在辦理退(免)稅申報時可免於提供紙質核銷單,稅務部門將依據外匯局電子核銷信息進行退(免)稅申報審核,因此要求企業務必要重視外匯核銷電子報審工作,做到及時核銷、正確操作,確保上傳的電子核銷數據準確無誤。企業內部如若配有專職外匯核銷人員的,應做好內部工作銜接,落實工作責任。
3、收匯核銷工作中應註意以下幾點: a. 若企業有特殊結匯方式且外匯管理部門仍舊向企業提供紙質核銷單的,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也仍需要附送紙質核銷單。
b. 企業如因報審的出口額與實際收匯差額超過5%自動審核未予通過,企業需即向外匯管理局電話報告該核銷審批批次號,由外匯管理局進行人工審核。
c. 出口企業如有經外匯管理部門許可的預計收匯期超過180天的遠期結匯及其他特殊結匯情況,應在退(免)稅申報的有效期限內,持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遠期收匯備案證明》等有效證明到退稅部門辦理備案及退(免)稅申報手續,超過退(免)稅申報期限的壹律不予受理。按遠期結匯方式結匯的出口企業必須在備案預計收匯日期起30天內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d. 對企業實際已收匯但超過規定提供核銷信息時間5個工作日仍無電子數據信息的,應向退稅部門申請開具《無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查詢通知書》(下稱《查詢通知書》),然後持《查詢通知書》到外匯管理局申請查詢外匯核銷情況。企業應在《查詢通知書》取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憑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加蓋“已核銷”章的紙質《企業已核銷情況查詢清單》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退稅部門根據紙質“企業已核銷情況查詢清單”和外匯局補傳的電子數據為出口企業辦理退(免)稅。
(三)退(免)稅申報系統操作要求
1、正確設置申報系統中的初始配置。
2、正確錄入申報數據。
企業錄入的數據必須與報關單等原始憑證內容相符、順序壹致,在錄入報關單內容時壹定要以正式報關單數據為準,企業若是委托報關行等中介機構進行報關的,壹定要盡早取得報關單,要按照正式報關單錄入數據,避免數據因反復更改而延誤申報。 在出口貨物明細錄入時,“出口金額”要按照報關單中的離岸價錄入,如報關單中沒有現成的離岸價數據而只有到岸價數據,那壹定要扣除運費、保險費金額,即換算為離岸價後的金額錄入。
3、認真做好預申報信息核對工作。為了提高正式申報準確性,系統有專門的預申報功能模塊,企業應對預申報反饋的信息進行認真核對,檢查核對反饋提示的疑點問題,在所有問題都核對無誤並解決的前提下,再進行正式退(免)稅申報數據上傳。
(四)提交出口退(免)稅紙質申報資料要求
1、提交時間:企業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內提交規定的紙質申報資料,並且為了加快退稅部門人工審單進度,早日為企業辦結出口退稅,請企業盡可能在電子申報數據上傳後的兩天內提交紙質申報資料。 2、裝訂要求:申報資料必須按申報明細表中的記錄順序裝訂,而且要用裝訂線進行裝訂(除單本資料頁數超薄外),以避免資料脫落丟失,封面填寫的退稅所屬期應與匯總表中的所屬期壹致。
3、資料內容的規範:
(1)企業提供的紙質申報資料所反映的內容必須表單相符、表表相符、表證相符。如出口日期這項內容,匯總表、明細表以及其他單證中所反映的出口日期應與報關單出口日期壹致,其他項目以此類推,總之要符合邏輯互相對應不產生矛盾,要依據最初的原始單證來制作其他派生的表、證、單、書,外貿企業要特別註意增值稅專用發票中貨物名稱、計量單位和數量是否與報關單壹致。
(2)企業提供的紙質申報資料簽字、蓋章要規範齊全。特別要指出的是,企業應在出口發票上蓋全簽章,確保出口發票的有效,使用自印發票的企業應簽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章、法人簽字章和收入成本章,使用統壹發票的企業除上述印章外還需加蓋開票單位名稱章;出口退稅匯總表和明細表中填表人和負責人必須簽字及加蓋公章。
(3)《出口退稅申請表》填寫要規範。實際辦理退稅時企業須認真填寫《出口退稅申請表》,不要出現差錯,在填寫退稅申請理由時壹定要寫明退稅貨物來源地、退稅出口金額、出口國家等內容。《出口退稅申請表》中企業經辦人欄要由經辦人簽名,負責人欄中壹定要負責人簽字並蓋章
4、資料交接手續。企業在提交紙質申報資料時,須填寫《出口退免(稅)申報資料受理通知單》壹式兩份(見附表壹),特別要列明無法再制的原始憑證及壹些重要憑證,經退稅部門的經辦人員核點無誤後,在通知單上簽字,壹份留存企業,壹份退稅部門備案。
(五)其他有關要求
1、進料加工業務、來料加工業務?
有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應及時辦理進料加工備案登記、申報及核銷等手續。對既有來料加工又有進料加工的混合型業務,企業應合理劃分國內輔料的進項稅額,並將劃分的理由書面報退稅部門審核,經退稅部門審核同意後後方可執行。對接受深加工業務復出口的,若要享受進料加工退稅政策的,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不得作進項稅抵扣。
2、視同自產產品申報
生產企業有外購的四類按規定可視同自產產品出口情況的,須在報送其他申報資料的同時另外報送《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申報明細表》(附表二),超過自產產品50%以上的,還須報送《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審批表》(見附表2),報經退稅部門審批。
3、外貿企業進貨發票開具與認證
外貿企業應在購進貨物後及時要求供貨企業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購進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應自開票之日起180日內辦理認證手續。
4、外貿企業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以下簡稱《證明》)期限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退稅部門補齊有關憑證,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應自規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內,向退稅部門關申請開具《證明》,《證明》壹式三聯,第壹聯由退稅部門留存,第二聯由退稅部門轉送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第三聯企業留存。
外貿企業取得《證明》後,應將《證明》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第11欄“稅額”中,並在取得《證明》的下壹個征收期申報納稅時,向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申請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超過申報時限的,不予抵扣 5、外貿企業用於退稅的已通過認證這部分增值稅發票,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網上申報時請選擇進項稅額不抵扣標誌,同時申報表進項稅額轉出壹欄也不需填寫。 6、企業有以下情況的須在申報之前提交相關說明:
(1)從敏感口岸(編號為53和67帶頭的口岸)報關出口的貨物;
(2)外貿企業有新增供應商的,生產企業有新增產品出口的
(3)生產性出口企業長期沒有免抵稅額只有退稅額的,或者免抵稅額占免抵退稅總額比率明顯低於同類企業的(暫定指標:水產企業低於20%,其他企業低於30%,對同類企業平均指標若有調整,我們將另行通知);
(4)企業出口增幅異常的;
(5)企業從流通企業收購大額貨物出口的;
(6)同壹品種出口貨物海關稅則號不壹致及前後發生變化的;
(7)購貨方與付款方不壹致的;
(8)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金額低於購進金額的; (9)其他申報異常的情況。
7、為了確保稅企雙方退(免)稅申報系統的安全,企業應加強防範計算機病毒的意識,安裝先進的殺毒軟件,不要將帶有病毒的電子數據上傳,以免破壞整個退(免)稅申報系統。
三、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5]199號、[2006]904號文件要求,從2006年1月1日起,對出口企業出口退(免)稅有關單證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壹)單證備案的內容
1、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壹筆購銷合同下簽定的補充合同等;
2、出口貨物明細單; 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收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
(二)單證備案方式 備案方式有兩種:
第壹種方式:由出口企業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將備案單證對應裝訂成冊,統壹編號,並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
第二種方式:由出口企業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不必將備案單證對應裝訂成冊,但必須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備案單證存放處”欄內註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如企業內部單證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不得將備案單證交給企業業務員(或其他人員)個人保存,必須存放在企業。
特別提醒:六類企業必須按照第壹種辦法備案,同時稅務機關可要求六類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提供備案單證。 (三)備案單證要求
1、備案單證應是原件,如無法備案原件,可備案有經辦人簽字聲明與原件相符,並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2、屬於壹筆購銷合同項下多次出口的貨物,可在第壹次出口貨物時予以備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備案單證存放處”中註明第壹次購銷合同備案的地點。
( 3、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5年。
4、企業最遲應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後15天內進行單證備案。
5、企業備案的單證必須與申報退(免)稅資料內容壹致。 四、暫緩辦理退(免)稅的幾種情況
企業未按照上述第壹至第三條所述有關要求進行退(免)稅業務操作的,以及有以下幾種情況的,退稅部門將暫緩辦理企業的出口退稅:
1、有欠稅未繳清或被稽查局立案稽查有違法嫌疑的;
2、生產企業首筆出口申報未滿壹年的; 3、同壹種產品即涉及來料加工業務又涉及進料加工業務,且未準確劃分兩者加工費收入的; 4、存在其他疑點的。
五、不予退稅並作視同內銷處理的幾種情況
視同內銷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的出口貨物主要包括兩類,壹類是國家明確規定不享受出口退(免)增值稅政策的貨物,另壹類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出口退(免)稅條件的出口貨物。 (壹)不予退稅並應視同內銷征稅出口貨物範圍
1、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
2、出口企業未按規定申報退(免)稅的貨物,包括享受出口免稅的企業未進行免稅申報的貨物;
3、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申報憑證的貨物;
4、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5、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6、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的出口貨物;
(3)正式申報時附送的延期申報報告內容與申請理由不符;
(4)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貨物明顯不是同壹商品
(5)無退稅憑證、少退稅憑證或塗改退稅憑證;
(6)退稅憑證所開具的購貨、報關、收匯單位名稱不-致的;
8、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不能提供備案單證的出口貨物;
9、出口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業務具有國稅發[2006]24號文件第二條所述七種情形之壹的,出口企業從事“四自三不見”等不規範出口業務的;
10、用於出樣、展覽等出口的貨物,但是企業最終在境外將樣品、展品銷售、收匯並能夠提供規定退稅憑證的除外;
11、取得深加工業務結轉材料並作為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對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作進項稅款抵扣的 12、其他不予退(免)稅行為。
(二)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的計算
1、壹般納稅人以壹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的: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3、上述公式中出口貨物離岸價是指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FOB)。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的,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確定,或者由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規定核定;
4、對上述應計提銷項稅額的出口貨物,其相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對壹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采用簡易征收方法征稅,其對應的進項稅金不得抵扣。 六、出口企業的分類管理. 為了減少出口退稅風險,加強出口退稅管理,我們對所有已辦理出口退稅認定的企業劃分為兩大類進行管理,壹類是B類企業,壹類是C類企業,B類企業和C類企業在出口退(免)稅管理上大部分內容是壹致的,主要區別在於:1、提交有關申報信息的時間要求不同。 2、備案單證的要求不同。 (壹)C類企業評定依據
C類企業評定的主要依據是國稅發[2004]64號文件、國稅發[2004]113號文件所指的在兩年內有下列情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
2.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 3.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
4.首次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之日起未滿兩年的
5.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
6.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 特別須要指出的是:部分出口企業由於辦稅人員頻繁更換,而造成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對於這些企業也要劃入C類企業進行管理。 (二)類別的變更.
出口企業退稅等級可根據情況作相應變更,即原來是B類企業的,發生了C類企業的情況,可降為C類企業,相反地如果C類企業已符合B類企業評定條件的,企業可自行先提出升級書面申請,經退稅部門審核批準後可轉為B類企業。
七、違章處罰規定 1、出口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或註銷認定手續的,以及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帳簿、憑證、備案等資料的,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2、出口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退(免)稅申報和報送申報資料的,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3、出口企業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帳簿、憑證、備案等資料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4、出口企業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處理。?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出口企業,按國稅發[2008]32號文件規定經省級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分別不同騙稅金額予以停止半年以上三年以下退稅辦理權,出口企業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發生的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以及代理出口貨物等,壹律不得申報辦理出口退稅。 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出口企業代理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出口企業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定,以自營名義出口貨物,但實質是靠非法出售或購買權益牟利,情節嚴重的,稅務機關可以比照上述規定在壹定期限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5、出口企業違反規定需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6、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不提供備案單證的,稅務機關除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外,應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免)稅,並視同內銷貨物征稅。 7、有進料加工業務發生的出口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進料加工備案登記、申報及核銷等手續的,稅務機關在比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處罰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附表壹:《出口退免(稅)申報資料受理通知單》
附表二:《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申報明細表》
附表二:《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申報明細表》
( 以上內容若與國家有關正式文件不符,歡迎批評指正,並以國家有關正式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