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公告主要內容的解讀
(1)優化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
1.調整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評價標準:
(1)適當降低壹類生產企業評價標準中年末凈資產的比例。《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46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上年末凈資產必須滿足企業上壹年度已辦理出口退稅(不含免稅)的條件。此次將條件調整為“上年年末凈資產為企業上年辦理的出口退稅(不含免稅、信貸)的60%以上”,使得壹流生產企業和壹流外貿企業對年末凈資產比率的評價標準壹致,有效控制了風險,增加了壹流企業的數量。
②是取消三類出口企業評價標準中“上年未申報出口退(免)稅6個月以上”的評價條件。此前,由於這壹條件,壹些出口業務量較小的中小型出口企業不能被評為壹類和二類企業。這壹條件取消後,原三類企業中符合壹類、二類企業評定標準的其他中小企業可按規定提高分類管理類別,從而加快退稅進度。
2.取消管理類年度考核次數限制。
《辦法》規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考核每年進行1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申報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6號,2018)明確指出,“出口企業因納稅信用等級、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外匯管理分類管理等級等發生變化,,或者對分類管理類別的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向負責評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稅務機關書面提出管理類別的重新評定。本公告進壹步明確“出口企業相關情況發生變化並申請調整管理類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開展評估工作”。今後,信用等級高、納稅記錄好的出口企業,只要符合壹、二類管理類別標準,就可以盡快調整管理類別,提高退稅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