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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請發票需要攜帶資料

第壹次到國稅領發票都需要的手續通常包括以下幾種:

1、對於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先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然後,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2、對於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除了具備領購發票的壹般條件外,還必須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才能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發票;

3、對於申請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除應提供規定的證明外,還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條形章及《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申請表》,才能辦理專用發票領購手續;

4、納入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壹律憑“稅控IC卡”向稅務機關領購電腦專用發票;

第壹次領購發票需要哪些資料?

納稅人首次領購發票,需要提交如下資料:

1、《發票領購申請表》壹式2份(加蓋公章);

2、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印模;

3、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1份;

4、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1份;

5、有關資質證明;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首次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除提供上述1至6項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資料:

1、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已購置防偽稅控開票系統設備的證明材料;

3、《防偽稅控機企業發票用量審核表》。

綜上所述,到稅務局開具發票,當事人需要攜帶本人的身份證件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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