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壹條所說的特殊困難:
1.因不可抗力致使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
2.目前的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給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壹條第二款的審批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3.納稅人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的,經批準可以延期納稅。本條中的‘流動貨幣資金’是指納稅人申請延期納稅之日的資金余額,不包括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企業不能使用的資金;“應付職工工資”為當期應計金額。
那麽,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後,如果在落戶期間沒有備案,該怎麽辦?發現後應及時辦理備案手續,同時提交目錄所列優惠項目對應的留存信息。壹經發現,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限期備案,同時報送目錄所列優惠項目對應的留存資料。
上述情形,稅務機關審核企業相關資料後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對未報送相關資料的行為進行處罰。對經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取消享受的優惠待遇,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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