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關於繼續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20〕29號)、《關於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規〔2020〕4號),制定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2020年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申報指南。
壹、申報人相關條件
(壹)申報人身份條件
申報人應當符合以下身份條件之壹:
1.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為準。
2.赴港澳定居的內地居民(已註銷內地戶籍)。以港澳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為準。
3.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不包括受養人)。以香港居民身份證、內地居民身份證和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相關入境證件為準。
4.臺灣地區居民。以《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為準。
5.外國國籍人士。以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為準。
6.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以中國護照、內地居民身份證、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憑證和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為準。必要時,需提供住在國中國使領館出具的長期或永久居留權公證書、認證書或住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公證書和住在國居留記錄作為補充文件。
7.海外華僑。以中國護照、內地居民身份證、國外居留憑證和出入境記錄為準。必要時,需提供住在國中國使領館出具的居留權公證書、認證書或住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公證書和住在國居留記錄作為補充文件。
(二)申報人工作條件
1.申報人在深圳市工作,且符合以下條件之壹:
(1)與深圳市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聘用)合同。
(2)由境外雇主派遣,境外雇主與深圳市接收單位簽訂了派遣合同。
(3)提供獨立個人勞務,並與深圳市納稅單位簽訂了勞務合同。
2.申報人2020年在深圳市工作天數累計滿90天。
3.申報人工作單位發生變更的,且2020年在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工作天數滿90天的,可通過該單位申報,該單位應予以配合。
(三)申報人資格條件
申報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壹:
1.國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
2.國家、省、市認定的境外高層次人才。
3.持有廣東省“人才優粵卡”的人才。
4.持有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B類)或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
5.國家級、省級或市級重大創新平臺的科研團隊成員和中層以上管理人員。
6.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院、公***衛生機構中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或承擔市級以上在研重大縱向課題的團隊成員,市級以上重點學科、重點專科等帶頭人,以及醫療衛生技術骨幹人才。
7.總部企業、世界五百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大型骨幹企業、上市企業以及“專精特新”企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科研團隊成員、技術技能骨幹和優秀青年人才。
8.在深圳市重點發展產業、重點領域就業創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科研團隊成員、技術技能骨幹和優秀青年人才。
以上第1-3條款以國家、省、市政府部門核發的證書或相關認定文件為準,相關證書有效期不作為申請限制條件(被撤銷的除外);第5-8條款所述“科研團隊成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技術技能骨幹和優秀青年人才”等由單位自主認定,以申報單位提供的書面說明、承諾為準。
(四)申報人納稅條件
1.在深圳市依法納稅,且在深圳市已納稅額大於測算稅額(詳見“個人所得稅補貼計算方法”)。
2.須授權同意受理機關向相關部門查詢納稅信息。
(五)申報人其他條件
1.遵守法律法規、科研倫理和科研誠信。至受理機關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壹:
(1)近5年內存在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記錄,虛報、冒領、騙取、挪用財政資金記錄,違反科研倫理、科研誠信等不誠信行為記錄,或對申報單位上述行為記錄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2)在境內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明確結論的。
(3)有正在執行、未解除、未整改完畢的行政處罰記錄,或對申報單位上述行為記錄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4)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對申報單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5)經查詢深圳市公***信用平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2.申報人2021年度未享受以下人才優惠政策規定的獎勵或補貼之壹:
(1)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
(2)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人才發展引導專項資金。
二、申報單位相關條件
(壹)申報單位基本條件
1.在深圳市依法註冊的企業、機構。
2.遵守法律法規。至受理機關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壹:
(1)近5年內存在不依法納稅行為記錄的。
(2)在經營異常名錄內的。
(3)有正在執行、未解除、未整改完畢的行政處罰記錄的。
(4)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5)經查詢深圳市公***信用平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二)申報單位其他條件
申報人按照第壹條第(三)項第5-8條款申報的,其申報單位應當符合條款所述條件(詳見“相關名詞釋義”)。
三、個人所得稅補貼計算方法
(壹)在2020年納稅年度內,申報人在深圳市已納稅額減去測算稅額,即為申報人可申請的個人所得稅補貼額,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1.“已納稅額”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深圳市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1)工資、薪金所得;(2)勞務報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5)經營所得;(6)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
2.根據稅法規定應辦理匯算清繳的,其個人所得稅已納稅額應以次年辦理匯算清繳並補退稅後的全年實際繳納稅額為準。根據稅法規定無須辦理匯算清繳的,其個人所得稅已納稅額應以補退稅後的全年實際繳納稅額為準。
3.“測算稅額”是指申報人在深圳市的個人所得按照香港稅法測算的應納稅額。2020年測算稅額按標準稅率法測算,即測算稅額=申報人應納稅所得額×15%。
(二)個人所得稅補貼額根據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並補貼的方式進行。
(三)申報人申領過2020年批次深圳市、各區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的,實際個人所得稅補貼額需扣除深圳市、各區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總額;個人所得稅補貼額低於深圳市、各區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總額的,不予補貼。
(四)個人所得稅補貼額最高為500萬元。
四、申報審核程序
申報人、申報單位在廣東省統壹身份認證平臺(地址: /)註冊用戶,個人用戶需進行實名驗證。
(壹)個人申請
申報人於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在廣東省政務服務網提出補貼申請,確認應納稅所得額、已納稅額,提交相關材料,作出書面承諾,並提交工作單位審核。
申報人身份信息應與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所使用的身份信息保持壹致。申報人使用多個不同身份證明登記納稅的,須在稅務部門進行稅務並檔後申報,並提交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申報人對應納稅所得額、已納稅額有異議的,可聯系轄區稅務部門進行確認。
(二)單位申報
申報單位對申報人的申報信息及材料進行審核並作出書面說明、承諾後,於2021年9月30日前在申報系統提交申請。
申報人以個人勞務申報的,無需通過單位申報(已納稅額中包含工資、薪金所得的,須通過單位申報)。
(三)窗口受理
受理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於申報材料不齊的應當告知申報人或申報單位補正。申報人應當在30日內補正材料;逾期不補正的,受理機關不予受理並告知申報人或申報單位。符合容缺受理條件的,按照容缺受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資質審核
受理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9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應當在審核期滿前告知申報人,審核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受理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前依法需要聽證、調查、鑒定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審核未通過的,應當及時告知申報人。
(五)補貼核算
資質審核通過後,列入擬發放補貼名單。受理機關依據計算規則再次核算補貼金額並告知申報人。
(六)異議處理
申報人對補貼金額有異議的,應當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內,在申報系統提交補貼金額重新核算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在45日內完成核算。核算後有差額的,應予以修改後告知申報人。申報人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內未對補貼金額提出異議的,受理機關按流程發放補貼。
(七)補貼發放
受理機關對照發放名單和核算補貼金額,通過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將資金直接撥付至申報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賬戶或其他個人銀行賬戶。
五、其他事項
(壹)補貼業務由各區(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前海合作區財政、人力資源、稅務等部門按職能負責。其中,各區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業務的受理、審核和發放工作;各區稅務部門負責稅務數據的核實工作;各區財政部門配合做好補貼發放工作。
(二)補貼業務實行信用承諾制申報,申報人、申報單位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對於申報人、申報單位所作出的書面承諾,受理機關有權進行信用監管和事後稽核,申報人、申報單位應配合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三)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如查實申報人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將取消其申請資格,並自取消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個人所得稅補貼申報;對已經取得個人所得稅補貼的,由補貼發放部門對補貼資金及利息予以追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申報單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參照上述方式處理。
(四)符合2019年納稅年度個稅補貼申報條件而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可在本次申請期限內提出補辦申請,申報人、申報單位資質條件以《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2019年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申報指南》為準。
(五)本申報指南自2021年8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1年,2020年納稅年度內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申請、審核、發放,按照本申報指南執行,《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2019年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申報指南》(深人社規〔2020〕7號)同時廢止。
六、相關名詞釋義
(壹)“重大創新平臺”:指深圳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認定的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平臺。
(二)“高等院校”:指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設立的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
(三)“科研機構”:指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規定,由國家、省、市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及依據《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由民政部門登記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醫院”:指依據《深圳市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辦法(試行)》的規定,由深圳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
(五)“公***衛生機構”:指深圳市、各區衛生行政部門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衛生機構。
(六)“重大縱向課題”:指國家各部委、廣東省和深圳市各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下達的,屬重點、重大、國際合作的項目課題。
(七)“總部企業”:指依據《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的規定,由深圳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的總部企業。
(八)“世界五百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指2020年度《財富》世界500強排行榜內的企業及其在深圳市註冊登記的壹級分支機構。
(九)“高新技術企業”:指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深圳市科技、財政、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及依據《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深圳市科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且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2020年納稅年度內有效。
(十)“大型骨幹企業”:指深圳市年主營業務收入100億元以上,並經廣東省認定的重點支持大型骨幹企業名單中的企業。
(十壹)“上市企業”:指在世界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總部。
(十二)“‘專精特新’企業”:指國家、廣東省、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或“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十三)“重點發展產業、重點領域”:指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企業機構:
1.近3年內獲得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發展改革專項資金支持,不存在項目驗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驗收情況的項目建設單位。
2.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總部和壹級分支機構,以及經深圳市政府批準可參照金融機構總部或壹級分支機構待遇享受相關政策的機構,具體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機構名單為準。
3.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具體指依據《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深圳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2020年納稅年度內有效的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名單內的企業。
4.深圳市工業百強企業,具體指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統計部門公布的2020年納稅年度內有效的深圳市工業百強企業名單內的企業。
5.獲批準組建國家、廣東省、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依托企業,具體以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認的2020年納稅年度企業名單為準。
6.深圳市文化創意產業百強企業,具體指深圳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2020年納稅年度內有效的深圳市文化企業百強名單內的企業。
7.納稅前20強的創業投資企業和管理規模前5強的創業投資母基金,具體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2020年納稅年度機構名單為準。
8.深圳市優勢傳統產業企業,指我市重點支持發展的優勢傳統產業企業,具體以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供的推薦企業名單為準。
9.現代服務業企業,指我市重點支持發展的現代服務業企業,具體以深圳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地方金融監管等行業(產業)主管部門,前海合作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提供的推薦企業名單為準。
(十四)“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指在國(境)外正規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學習、學術訪問或從事博士後科研工作不少於12個月,且取得國外長期(5年及以上)或永久居留權、未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回國工作的中國公民。
(十五)“海外華僑”:指已取得住在國長期(5年及以上)或永久居留權,並曾在住在國連續居留滿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或尚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的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十六)“個人勞務”:是指以獨立的個人身份合法從事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或以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和會計師等身份提供專業性勞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