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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

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

1創業板中期報告實行實時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在午休時間或下午3: 30後通過指定網站披露中期報告。在公共媒體上傳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經對上市公司相關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出現異常,公司及其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相關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在緊急情況下,公司可以申請相關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臨時停牌,並在開市前或者上午市場交易期間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

采用業績快報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預計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不披露年度報告的公司,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披露相關會計期間的業績報告。業績快報應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的營業收入、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凈利潤、總資產、凈資產、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凈資產收益率等數據和指標。其次,強調披露內控制度檢查意見和募集資金專項審計報告。公司在提交定期報告時,應提交審計委員會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檢查和評價後出具的專項意見;上市公司仍使用募集資金的,公司應當在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出具專項審計報告,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專項審計情況。

3 .創業板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允性提出了明確要求,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上市公司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方式與投資者就公司經營、財務狀況等事項進行溝通時。,不得提供未公開的重大信息,也應當采用網絡直播的方式進行,讓所有投資者都有參與的機會。

(2)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進行座談交流時,上市公司應當合理妥善安排參觀流程,避免參觀人員有機會獲取未公開信息。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和信息保密工作,應采取有效方式落實公平信息披露原則。

(三)上市公司因特殊情況需要向銀行、稅務機關、統計部門、中介機構、業務談判對手方提供未公開的重大信息時,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按照本所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還應當要求中介機構和業務談判人員簽署保密協議,保證相關信息不對外泄露,並承諾在相關信息公布前不買賣公司證券。

4《創業板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包括: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的取得和使用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及時披露關鍵技術人員的辭職情況;交易標的涉及公司核心技術的,應說明出售或購買的核心技術對公司整體業務經營和經營業績的影響以及可能存在的相關風險;上市公司獨立或與第三方合作研發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或改造現有技術取得重要進展。如果該進展對公司盈利能力或未來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公司應及時披露該重要影響及可能存在的風險。同時,若披露的核心技術屬於公司商業秘密,公司可根據深交所相關規定申請豁免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為滿足實時披露的要求,適當降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創業板上市公司臨時公告和定期報告全文只需在證監會指定的網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同時,為兼顧廣大中小投資者的閱讀習慣,定期報告摘要仍需在證監會指定報刊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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