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稅的會計分錄:
計提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的。
計提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
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根據。原規定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三種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1994年稅制改革後,改為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
(1)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除外)
(2)補交的稅款
(3)免抵稅額
註意的問題:
(1)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有:納稅人繳稅的“非稅”款項(滯納金、罰款)、進口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稅法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經濟制裁,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2)作為計稅依據的的“三稅”稅金只是看是否在本期繳納,與稅款所屬期間無關。即查補稅款也應作為計稅依據。
(3)免征或者減征“三稅”同時免征或者減征城建稅
(4)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
(5)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建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