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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補償的稅務處理?

1、辭退補償的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且為對辭退職工經濟補償的扣除做進壹步的限制,因此,該支出可以全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2、辭退補償的個人所得稅方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綜上所述,企業支付給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支出當期壹次性支付的應在當期費用中列支;補償款項超過壹年支付的辭退福利計劃,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後的金額計量應計入當期管理費用的辭退福利金額,該項金額與實際應支付的辭退福利之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在以後各期實際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計入財務費用。稅務方面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要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個人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如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外的部分,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辭退員工的情況並不少見,當然各種情況都是不同的,不過在辭退之後根據情況是需要給予部分辭退員工補償的。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國家是有相關規定的,如果滿足條件不給於的話,可以選擇走司法的途徑進行解決問題,不過各地各企業的政策會有所不同,需要我們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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