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是否納稅取決於貨物價值和居民身份,具體如下:海關總署第54號公告(關於進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查驗放行標準有關事項)規定:1 .入境居民旅客攜帶從境外獲得的自用進口物品,總價值在人民幣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總價值在人民幣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個人自用物品擬在境內停留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壹品種限於個人自用和合理數量,但煙草制品、酒類制品和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另行辦理。二、入境居民旅客攜帶人民幣5000元以上的自用進口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在境內停留自用物品,且金額超過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過金額的自用物品征稅,未分割的物品全額征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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