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
(A)犯罪既遂和未遂的界限
行為人以威脅、脅迫的手段非法索取他人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只是使用了威脅或者恐嚇手段,受害人並沒有感到恐懼,所以沒有交出自己的財物;或者被害人盡管害怕,卻沒有交出自己的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的企圖。
(2)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從字面上看,“威脅”不僅是搶劫的手段之壹,也是敲詐勒索的基本行為。但威脅的具體內涵有所不同:(1)從威脅方式上看,搶劫威脅是直接在受害人面前發出的;勒索威脅可以親自發出,也可以通過信件、電話或第三方傳達。(2)搶劫的威脅從實現威脅時起,表現為不交出財物就當場實現威脅內容的威脅;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壹般表現為,如果不滿足要求,威脅的內容將在以後實現,但當場實現的也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的威脅是殺人、傷害等人身傷害的威脅;勒索的威脅更廣泛,包括人身傷害或破壞財產和名譽。(4)搶劫罪從非法取得財物時起,就是以威脅手段當場取得財物;敲詐可以當場獲得,也可以事後獲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案件事實符合上述搶劫威脅特征的,應當以搶劫罪論處。其中壹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3)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實踐中,壹些犯罪分子經常冒充公安人員、海關稽查人員、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稅務人員等國家工作人員向他人勒索錢財,看似與招搖撞騙罪相同,實際上構成敲詐勒索罪。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是:
1,不同的行為特征。招搖撞騙罪的特點是欺騙,用假象完全蒙蔽被害人;敲詐勒索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分,但其特點是威脅或要挾。
2.受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是不壹樣的。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被騙後“自願”交出財產或者轉移其他合法權益;敲詐行為引起被害人的精神恐懼,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自己的財產或轉移其他財產利益。
3.獲取利益的範圍不同。招搖撞騙罪的利益範圍很廣,既包括財產性利益,也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稱號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僅限於財產。
4.侵權的對象不同。招搖撞騙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4)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都是壹般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兩罪的根本區別在於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的區別:
在犯罪客體上,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或其他權益;詐騙侵害的是單壹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在犯罪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以威脅或要挾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因恐懼而交付財物;詐騙罪表現為以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蒙蔽被害人,“自願”交付財物。在敲詐勒索案件中,某些行為人的特定行為可能含有詐騙因素,但這種詐騙因素只是敲詐勒索的“由頭”或“借口”,而不是敲詐勒索的實施,即不是本罪的客觀方面。換句話說,敲詐勒索罪不取決於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真實。比如A給B的父親寫信,謊稱B打了他,這是騙人的。但其並未以欺騙手段欺騙B的父母使其自願交付大量財物,而是以殺害B的方式威脅強迫B的父母交付大量財物,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壹般情況下,編造虛假的“惡害”威脅被害人,行為人冒充“惡害”發送人的,敲詐勒索罪成立;如果行為人冒充解決麻煩者,以解決麻煩為由騙取錢財,則屬於詐騙罪。行為同時具有欺騙和恐嚇的性質,對方陷入誤解並產生恐懼。當兩者同時起作用時,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成立。
懲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修訂)
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解釋9條,加大了打擊力度。
司法解釋主要規定了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等敲詐勒索罪的認定標準,敲詐勒索罪的認定標準,多次敲詐勒索罪的認定標準,敲詐勒索罪的認定標準,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敲詐勒索罪的罰金標準。